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下稱《決定》),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與社會發展作出全面部署,將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置于“健全宏觀經濟治理體系”專章之中進行充分闡述,表明黨中央對建設金融強國的高度重視,必將為加快建設金融強國注入強大動力,不斷開辟金融工作新局面。
一要加快完善中央銀行制度,暢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加快貨幣政策與其他各類政策協調配合。堅定不移推進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下大力氣進行制度建設,重點是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維護人民幣幣值穩定和金融穩定,促進充分就業和經濟增長。完善中央銀行制度,意味著在決策機制、執行機制、監督機制等多個層面進行全面升級。通過制度層面的革新,提升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和精準度。通過建立更加透明、高效、靈活的貨幣政策框架,確保貨幣政策能夠迅速、準確地傳導至實體經濟,有效應對經濟波動,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在完善中央銀行制度的過程中,保持其獨立性至關重要。加強與其他宏觀經濟管理部門的協同配合,形成政策合力,提升貨幣政策效果。
二要積極發展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數字金融,加強對重大戰略、重點領域、薄弱環節的優質金融服務,持續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科技金融助力以科技創新引領現代化產業創新,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增強針對科技型企業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務,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流向科技創新和科技型企業。綠色是高質量發展的底色,綠色金融支持綠色產業和項目,鼓勵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對實現“雙碳”目標具有重要意義。普惠金融是金融服務的薄弱環節,發展普惠金融,要確保金融服務覆蓋更廣泛的人群和地區。通過加大對小微企業、農村和偏遠地區的金融支持力度,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助力鄉村振興和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養老金融產品,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的養老需求;加快數字金融的發展步伐,推動金融服務的數字化、智能化轉型。
三要完善金融機構定位和治理,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正確處理好功能性與營利性的關系,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實體經濟是金融的根基,服務實體經濟是金融的天職。我國金融必須守好實體經濟本分,決不能脫實向虛。金融機構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定位和治理水平直接關系到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發展。金融機構要明確自身定位,聚焦主業發展。國有大型金融機構要做優做強,提升綜合服務水平,當好服務實體經濟的主力軍。中小金融機構要減量提質、優化布局,立足當地開展特色化經營。政策性金融機構要強化職能定位,聚焦服務國家戰略,主要做商業性金融機構干不了、干不好的業務。保險、信托、理財、證券等金融機構要專注主業,規范發展。完善金融監管規則標準,對服務國民經濟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實施差別化監管政策。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金融機構偏離定位和盲目擴張行為。完善金融機構的治理結構和激勵約束機制,通過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體系和風險控制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實體經濟的信貸投放力度,降低融資成本,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量和效率。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和問責力度,確保其合規經營、穩健發展,從而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
四要健全投資和融資相協調的資本市場功能,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資本市場是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促進資源配置、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國金融市場間接融資仍為主導的情況下,必須大力發展多元股權融資,加快多層次債券市場發展,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發展多元股權融資是提高我國企業直接融資比重、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環節。有助于滿足企業日益多樣化的融資需求,促進企業創新和產業升級,增強經濟的整體競爭力。加快多層次債券市場發展,為企業提供豐富的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有助于完善金融市場的風險分散機制,增強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和韌性。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有助于優化融資結構,減少企業對銀行信貸的過度依賴,降低金融系統的風險。直接融資的發展還能促進資本市場更好地服務于實體經濟,支持創新和創業活動,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健全投資者保護機制。通過完善資本市場的制度設計和監管機制,提升資本市場的吸引力和競爭力,為實體經濟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融資渠道和風險管理。
五要制定金融法律法規,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強化監管責任和問責制度,切實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提升監管的主動性、針對性、有效性。金融法將是一部關于金融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有助于完善金融法治的頂層設計和制度安排,進一步提高我國金融法治水平,為金融業高質量發展和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金融業立法修法要與時俱進,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金融業改革開放需要,緊盯金融重點領域和新興領域,填補法律空白、補齊短板弱項,立良法、立管用之法,使各類金融活動有法可依、有規可循,為金融業發展構建堅實的法律基礎。通過制定金融法,可進一步規范金融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穩定發展。面對復雜多變的金融市場環境,要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范圍,全面強化“五大監管”,做到“長牙帶刺”、有棱有角;明確金融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責任,加強中央和地方監管協同,健全權責一致、激勵相容的風險處置責任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建立健全問責制度,以責任追究倒逼責任落實,確保監管措施得到有效執行;構建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有效隔離的“防火墻”,防止產業資本在金融領域無序擴張,防范一哄而上、不顧實際干金融,避免產業和企業本末倒置、脫實向虛。在推動產業與金融深度融合的同時,要堅持產業為本、金融為用,推動金融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形成產業——金融——科技良性循環。
六要維護好國家金融安全,促進金融高水平對外開放。完善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機構參與金融業務試點。穩慎扎實推進人民幣國際化,積極參與國際金融治理。穩慎扎實推進金融高水平開放,放寬外資金融機構市場準入限制,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的合作與交流,推動全球金融治理體系改革和完善。通過金融高水平開放,可以吸引更多國際資本進入中國市場,促進中國金融市場的國際化進程;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和管理模式,提升中國金融業的整體水平和競爭力。推進自主可控的跨境支付體系建設,強化開放條件下金融安全機制。建立統一的全口徑外債監管體系。人民幣國際化是中國提升國際地位、增強金融話語權的重要途徑。穩慎推進人民幣國際化進程,擴大人民幣在跨境貿易和投資中的使用范圍:發展人民幣離岸市場,推動人民幣金融產品創新和服務升級:穩妥推進數字人民幣研發和應用,提升人民幣的國際支付和結算便利性。通過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穩步推進,可以進一步提升中國在全球經濟體系中的地位和影響力。
金融是“國之重器”,是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民經濟的血脈。展望未來,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必須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推動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加快實現從金融大國向金融強國的歷史性轉變。(曹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