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減少大氣污染,全力打造潔凈、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省、市人大審議通過的《淮南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現就本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放區域
田家庵區、謝家集區、八公山區、大通區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空氣重污染黃色、橙色、紅色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放地點
田家庵區、謝家集區、八公山區、大通區行政區域外,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廣播電臺、電視臺等重要新聞單位;
(二)火車站、汽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商場(超市)、影劇院、旅游景區、公園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四)教育、科研、醫療等單位和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
(五)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文物保護單位;
(六)經營性墓地、陵園;
(七)重要軍事設施保護區;
(八)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物資儲存倉庫;
(九)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十)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化學危險品的場所,加油(氣)站、輸氣(油)管線、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十一)高層建筑、停車場(庫);
(十二)市人民政府和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地點。
三、違規處罰
(一)慶典、婚慶、殯儀等服務經營者和物業服務、賓館、酒店等單位,對服務對象或者服務區域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不勸阻或者不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地點和時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處罰。
(三)重污染天氣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處罰。
(四)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各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認真做好本地區、本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預防、制止違規燃放行為。
五、各級黨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要帶頭執行本通告各項規定。
六、廣大市民要移風易俗,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共同維護城市公共環境。
七、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