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網絡購物越來越受到人們追捧,足不出戶打個電話就能買到自己想要的東西。網絡購物確實給消費者帶來了便捷,但也存在商品質量檢驗難的問題,使得關于商品質量問題投訴、退貨而引發的訴訟糾紛日益增多。
1月13日,潘集區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通過網購進口手表,因過了退貨期限而引發的網絡購物糾紛案。最終,法院以“不能證明出售的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為依據主持調解、辯法析理,被告主動退還原告手表款3680元,另補償3320元。
2014年9月底,原告朱某通過一家購物網站購買了一塊某品牌機械手表,單價3680元。該網站當時宣傳是瑞士進口手表。不料朱某在佩戴過程中,發現手表經常不準。2014年12月的一天,朱某對表后發現手表停止轉動。為此,朱某以手表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且網站的銷售行為存在欺詐行為,多次與該網站交涉退貨一事,該網站總是以超過七天退貨時間為由,遲遲不予退貨。雙方為此發生糾紛。
案經潘集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網絡購物雖然形式上與傳統購物方式不同,但實質一致,該購物網站作為經營者,應確保銷售的手表質量良好,正常使用情況下應具備應有的功能。而該網站在交付手表時只給原告提供了裝箱明細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購物發票、購買的手表及贈品,并沒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向買受人提供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以及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等。原告朱某購買的手表在質保期內出現了問題要求退貨,購物網站認為原告購買的手表超過了退貨和換貨的期限,要求原告將手表寄回維修并無不當,但由于未能向法庭提供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書等,不能證明其出售的產品質量是否合格。后經法官辯法析理,被告購物網站愿意與原告調解解決。最后,在法院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以上調解協議。
潘集區法院法官介紹稱,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我國的消費結構和消費行為已逐漸發生變化。隨著網購人群的擴大,隨之而來的是消費者與商家因網購而引發的糾紛也大量增多。網購消費同其他消費領域一樣,商家相對于消費者而言處于較明顯的優勢。為此,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都是從保護弱勢群體的角度予以出發,其目的就在于促進商家加強管理、誠信經營,以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記者 吳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