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孟吟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案經法院審理后宣判。
據悉,被告人孟吟,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安徽壽縣人。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8月份以來,被告人孟吟、張書軍、門獻康成立所謂“貸款公司”,采取制造虛假現金交付流水記錄、強迫借款人簽立虛假雙倍借據、簽立房屋租賃、房屋抵押合同等方式,向數十人借放“高利貸”;在借款人未按孟吟、張書軍、門獻康要求還款、付息后,采取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手段討債,同時以強迫收取“手續費”、“違約金”等方式實施敲詐勒索行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為擴充組織,又先后以支付報酬、緩免債務方式籠絡被告人王磊、楚善中為其所用,專門負責看管欠債人員或參與暴力討債;同時還通過利益誘惑手段,拉攏楊高楊物色、介紹借款人向其組織借款。被告人孟吟等人以壽縣壽春鎮楚都新城小區A區7棟401室為活動、聚集據點,逐漸形成了以孟吟為組織、領導者,張書軍、門獻康為積極參加者,王磊、楚善中、楊高揚為一般參加人員的層級分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內部分工、行為規矩明確,并建立資金收支賬目。孟吟通過給組織成員分紅、支付報酬、緩免債務、時常安排吃喝等方式籠絡組織成員,增強組織凝聚力。該組織以孟吟為組織者、領導者,負責帶領、指揮組織成員實施放“高利貸”、非法拘禁、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在壽縣縣城及周邊造成重大影響,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經濟、生活、管理秩序。
壽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孟吟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采取暴力、威脅、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手段,有組織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孟吟是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張書軍、門獻康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系該組織的積極參加者;被告人王磊、楚善中、馮軍、楊高揚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系該組織的一般參加者。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觀惡性、案發后及庭審中表現出的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分別判處被告人孟吟等人有期徒刑十六年四個月到拘役四個月不等的刑罰。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訴。 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